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是什么?

  • 2020/8/28 10:30:46

导读: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丁某于2005年5月为其九周岁的儿子丁海购买一份人身保险。至2008年9月,丁某已支付了三年多的保险费。当年10月,丁海患病住院,因医院误诊误治致残。

丁某在保险公司理赔之后,还可以向医院继续索赔吗?

这个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大家也许看到了,这个案例似乎与“代位求偿”不太相符,因为这里追求赔偿的是被保险人,而不是保险公司“代位求偿”。这是因为,代位求偿权仅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是什么?

在医疗费用保险中,保险公司能否向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医疗费用保险可以分为补偿性医疗保险和非补偿性医疗保险。补偿性医疗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和保险代位制度。非补偿性医疗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和保险代位制度。比如小王在骑车的过程中,被汽车撞伤,导致手臂骨折。小王曾经购买过一份商业医疗险。商业医疗险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补偿类型的保险,在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以后,保险公司有权向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本保险为定额给付保险或不适用补偿原则等内容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无权向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我们常说的“代位求偿权”,更多的是针对财产险的情况。

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比如我们常见的车险,如果第三方不履行赔偿义务,我们可以要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保险公司在支付保险金之日起,向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也同时转移到保险公司手中。

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并获得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

所以当你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权利的同时,保险公司也就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了。当你已经收到了保险金,也就同时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移交给了保险公司。所以此时你再放弃追偿已经无效了。

你不可能对一个自己不拥有的东西行使权力,对吧?

保险法第六十二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准许保险人对家庭成员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无异于使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左手进、右手出”,实际仍由被保险人承担了损失。

共同生活是表象,利害一致是实质。

判断“家庭成员”范围,不应拘泥于共同居住时间的长短,而应着重审查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是否因共同生活或法定义务建立了共同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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